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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 起纠纷朋友聚会不欢而散打群架三男持刀伤人获刑

  • njzxx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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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于:2016/3/1 10:35:02
  • 来自:四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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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都说朋友聚会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彼此感情。然而,闻某与朋友张某等人一起聚会却闹了个不欢而散,并因此引发了一场聚众斗殴。日前,经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,曾某某等三名参与聚众斗殴的男子因此获刑。

  经法院审理查明,2015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,闻某(另案处理)、张某与朋友一起喝酒时因口角发生纠纷,闻某扬言要找人打死张某。事后,张某的朋友闻某某(另案处理)得知此事后,多次找闻某讲和未果。

  之后,闻某联系朋友曾某甲(另案处理),让其找被告人曾某某带人带“家伙”来帮忙。曾某甲由此联系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前来帮忙。随后,曾某甲驾驶摩托车,搭乘朋友在东兴区白合镇场镇与闻某某搭乘的张某等人相遇,曾某甲驾车撞向闻某某驾驶的摩托车,两车倒地后,双方发生了打斗。不久,被告人曾某某接到曾某甲的电话后,与被告人黎某、隆某携带多把砍刀驱车赶到白合镇帮忙。双方在该镇一回收店外相遇后,曾某甲、闻某等人持刀率先冲向闻某某、张某等三人……这起打斗致闻某某头部、额部、左腕部多处轻微伤。案发后,曾某甲到医院支付闻某某医药费用一千余元。

  同年5月22日,参与打斗的被告人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,同日,被告人曾某某、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
  另查明,被告人曾某某还曾在2014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,被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曾某某为帮朋友报复他人,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,被告人黎某、隆某明知斗殴而携刀积极参与,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,均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罪。且系共同犯罪。曾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其余二被告人系从犯。为此,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以及悔罪态度等,依法判决三人犯聚众斗殴罪,其中,被告人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;同时,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。被告人黎某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。被告人隆某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(何璧杉 记者 高波)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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